第一条  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最高补助1.5亿元;跨省区域管辖金融机构补助500万元;山东省区域管辖机构补助300万元;银行市级分行补助100万元;保险、证券市级分公司补助50万元;期货市级分公司、期货及证券市级营业部、公募基金青岛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市级公司补助20万元;业务总部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二条  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按新增资本1%给予补助。

第三条  新设立金融机构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10%给予补助;租赁办公用房前三年给予100%房租补助,后两年50%房租补助。

第四条  新设立金融机构视其经营规模、地方贡献等情况给予企业及金融高端人才适当贡献补助。

第五条  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和“买壳”上市企业最高补助700万元,并视其经营规模、地方贡献情况给予适当贡献补助。

第六条  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0.3%补助。

第七条  新三板挂牌企业补助18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到位资金0.45%给予补助。

第八条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补助30万元;在青岛蓝海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九条  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或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挂牌进入上市的企业,按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持有者和法人限售股持有公司在崂山区解禁交易纳税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募集资金实缴情况给予50万元至1500万元的落户补助;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资金募集规模的千分之一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崂山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其资金规模最高按2%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新设立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视其经营规模、地方贡献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购置办公用房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给予前三年100%房租补助,后两年50%房租补助。

第十五条  类金融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给予前三年100%房租补助,后两年50%房租补助;金融科技企业和高端服务业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给予前三年100%房租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金融顶尖人才、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端人才提供具备居住基本条件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并享受连续三年全额租金补贴优惠政策;对新设立重点金融机构高管给予购房款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连续三年分别每月给予2400元、1600元的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支持驻区高校、金融研究院所举办财富论坛等交流合作活动和新开展金融专业培训,每年合计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鼓励金融从业者开展金融创新研究,每年合计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为金融高端人才生活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子女就学、户籍办理、医疗服务、社会保险、登山年卡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