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及《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汇智崂山”人才系列工程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崂发〔2022〕7号)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支持人才类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为创新创业减负添力,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贴息是指对成立10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和创新类人才落户企业,给予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高层次人才对象包含以下:
(一)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里A、B、C、D类人才。
(二)区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者;在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且在我区注册项目的负责人。相关赛事需市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崂山区区级相关人才称号获得者。
(四)享受区级人才服务的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需区级相关部门认可。
创业类人才须为申报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创新类人才须已与申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三条,申报企业须为崂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崂山区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企业。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企业首次通过银行获得贷款,经认定,给予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全额利息补贴;非首次获得贷款的给予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利息补贴,贴息总额均为最高200万元。每年的利息补贴据实兑现,总补贴额度不高于1000万。如当年利息补贴申请金额合计超出1000万元,则按照每笔贷款的利息补贴占申请补贴的总利息补贴比例进行兑现。
第五条,政策执行程序如下:
1.通知发布。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2.材料申报。各申报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至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材料受理。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4.专家审核。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单位的贷款合同、利息额度进行审查及核算,根据核算情况提出扶持建议。
5.汇总上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汇总扶持建议,并提报至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提报区相关会议研究,下达奖励资金兑现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类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3.银行贷款合同及缴纳利息证明;
4.人民银行出具的首次贷款证明;
5.企业法人代表或第一大股东人才资质证明;
6.人才的劳动关系证明;
7.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对于出现社会信用缺失、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及不良社会影响等负面问题的主体,可取消奖励资格。扶持政策兑现后发现前述情形,或申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政策的,崂山区有权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 31日。2022年6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条款的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来源:崂山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