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崂山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金家岭金融区建设,打造区域性财富管理中心,根据《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精神,结合崂山区金融业发展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在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经营,由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法人及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经认定的类金融、高端中介服务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等。

第二章 政策内容

一、落户补助

(一)新设立或市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3%的补助,最高额度为1.5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补助 1.5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补助 1.2亿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补助 9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补助 6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补助 3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3%给予落户补助。驻区法人机构增资和市内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新增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在我区汇总纳税。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最高补助5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最高补助300万元;银行市级分行,补助100万元;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全国性基金销售法人公司、全国性保险代理及经纪法人公司,补助60万元;期货公司市级分公司、期货及证券市级营业部、公募基金市级分公司,补助20万元。

(三)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落户补助,最高 5000万元;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补助,最高 1000万元。

二、场所补助

(四)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及区域管辖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5年内,给予前三年100%房租补助,后两年50%房租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五)已在崂山区持续经营的法人及区域管辖金融机构(已享受区级产业政策扶持的机构除外),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的5%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内给予100%房租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 5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六)经区认定的地方金融组织、类金融企业及高端中介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且全部到位,自注册年度起连续5年内,给予前三年100%房租补助,后两年50%房租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 400 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七)经区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且全部到位,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内,给予 100%房租补助。补贴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 300 平方米,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三、经济贡献补助

(八)金融企业区级主要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自企业正式经营起5年内以其区级主要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确定扶持资金额度。

四、人才奖励

(九)经营管理团队奖励。金融企业当年度区级主要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对年收入达到50万元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按其年收入产生的经济贡献额度予以分档奖励。法人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多50人,市级(含市级)以上区域管辖金融机构每家最多30人,其余金融企业每家最多10人。

(十)高管安置补助。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区域管辖金融机构在崂山区域范围内购房的高管,给予购房款3%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每家机构不超过 2 套。

(十一)设立金家岭金融之星。从我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研究机构等企业和机构中选拔优秀人才,授予金家岭金融之星称号,享受区政府津贴补助。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崂山区财政局会同青岛金家岭金融区管委解释,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

概念界定及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等法人机构和区域管辖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相关业务。

二、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审批或实施监管,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包含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或组织。

三、本政策所称类金融企业是指经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认定的金融控股、供应链金融、财富管理等企业。

四、本政策所称高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经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认定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信息与数据服务、培训与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

五、本政策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经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认定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科技企业。